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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执1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邢海彬等3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海彬,邢林阳,王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5执122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邢海彬,男,1962年5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执行人邢林阳,男,1967年6月1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执行人王永杰,男,1969年3月1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招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邢海彬、邢林阳、王永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王雷学审判员  张志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考向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