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431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杨维本与岳宏勇侵权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维本,岳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31执120号申请执行人杨维本,男,汉族,1957年6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岳宏勇,男,汉族,1975年4月2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431民初10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岳宏勇所属财产及银行存款在72337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 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建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