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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5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李柱成与全秀哲、韩桂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柱成,全秀哲,韩桂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5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李柱成,住吉林省龙井市。被执行人全秀哲,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韩桂玉,其他信息不详,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李柱成与被执行人全秀哲、韩桂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的(2010)龙民二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因被执行人全秀哲、韩桂玉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柱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执行了被执行人全秀哲的银行存款35280元(其中执行费3520元,执行款31760元。)后,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全秀哲、韩桂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全秀哲、韩桂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全秀哲、韩桂玉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2405执恢40号执行案件对(2010)龙民二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哲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