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2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倪玉荣与吉林省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玉荣,吉林省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2民初2673号原告:倪玉荣,女,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环城乡朝阳村*组。被告:吉林省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国祝,公司经理。原告倪玉荣诉被告吉林省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蔺海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玉荣、被告旭腾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国祝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939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将自己所有的塔吊租与被告用于工程施工使用,二年租金总计金额为263900.00元,被告已付租金170000.00元,余欠9390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此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原告为索要欠款诉至法院。被告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吉林省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倪玉荣租金9390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8.00元,由被告吉林省旭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蔺海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继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