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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执1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武昕与林波离婚纠纷2016执112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某,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1122号申请执行人:武某,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黄艳媚、黄梦圆,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某,住广州市天河区。关于武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16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每月抚养费2000元,及首饰折价款、住房公积金补偿款等共96671.12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3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2016年5月16,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黄艳媚及被执行人林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被执行人林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第一期款项人民币40000元;2、被执行人林某于2016年7月16日前支付剩余的所有款项;3、被执行人林某于每月的10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11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李暨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嘉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