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9执1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江、武宜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江,武宜秀,王统军,钱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435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吴江,居民。被执行人:武宜秀,居民。被执行人:王统军,居民。被执行人:钱广亮,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吴江、武宜秀、王统军、钱广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沭商初第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禚 山审判员 王青松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晨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