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2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黄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黄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2779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江苏省苏州。负责人张志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玉红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黄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28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玉红银行存款人民币883543.62元。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代理审判员 韦 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爱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