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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执10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王冬红与周军、刘兆彬、安徽城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冬红,周军,刘兆彬,安徽城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10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冬红,女,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解放中路。被执行人周军,男,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河东路。被执行人刘兆彬,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奎星路。被执行人安徽城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鼓楼明珠广场商住楼。法定代表人刘兆彬,该公司经理。王冬红与周军、刘兆彬、安徽城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30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0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周军、刘兆彬、安徽城开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340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财产,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拍卖、变卖查封的财产或折价抵偿债务。二、该款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账号:3400171200805250538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万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