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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民初3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希会诉被告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希会,余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3437号原告:陈希会,女,1979年3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被告:余林,男,197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希会与被告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陈希会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希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希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希会负担。审判员  曾若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仕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