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民初3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希会诉被告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希会,余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3437号原告:陈希会,女,1979年3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被告:余林,男,197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希会与被告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陈希会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希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希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希会负担。审判员 曾若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仕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