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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吴小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1039号被执行人吴小平,女,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许昌云与被告吴小平(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小平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57元,本院依职权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小平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吴小平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缴纳诉讼费的义务。本院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吴小平与本院(2016)闽0181执751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两案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中关于诉讼费部分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繁金执行员  郑学品执行员  沈基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正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