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执2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关支行与孙雅丰、韩月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关支行,孙雅丰,韩月夫,陈其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2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关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主要负责人:陶国均,行长。被执行人:孙雅丰。被执行人:韩月夫。被执行人:陈其江。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关支行与孙雅丰、韩月夫、陈其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虞东商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三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2016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执行是为了保证执行时效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04执23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