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屈亮兵与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亮兵,罗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2030号原告屈亮兵,农民。被告罗超,农民。原告屈亮兵与被告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受理后,原告屈亮兵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屈亮兵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亮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屈亮兵负担。审 判 员 谢军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沙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