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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屈亮兵与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亮兵,罗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2030号原告屈亮兵,农民。被告罗超,农民。原告屈亮兵与被告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受理后,原告屈亮兵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屈亮兵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亮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屈亮兵负担。审 判 员  谢军健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沙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