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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2执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陈敬与陈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敬,陈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82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陈敬,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县人,住重庆市,现住仁怀市。被执行人陈果,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住仁怀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82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5日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陈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以实际结算为准)、承担申请执行人诉讼期间预交的诉讼费787.00元、承担本院执行费662.00元,共计51,449.00元。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果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其在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每月有实领工资收入5,32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人民法院决定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的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6年9月份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陈果在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收入4,000.00元至案款51,449.00元执行完毕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鸿审判员 吴波贤审判员 李小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运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