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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2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陈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陈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113民初2671号原告周某某,男,196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九台区。被告陈某某,男,1962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 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春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