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3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李小红与赖启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红,赖启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3民初1300号原告李小红,女,成年,住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刘中林,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启永,男,成年,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红与被告赖启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0元,因按撤诉结案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李小红负担。审判员 范 志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阙珊(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