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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李小红与赖启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红,赖启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3民初1300号原告李小红,女,成年,住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刘中林,广东同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启永,男,成年,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红与被告赖启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0元,因按撤诉结案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李小红负担。审判员 范 志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阙珊(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