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103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李建明、陈建玲与胡林英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明,陈建玲,胡林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3民初922号原告李建明,男,1957年出生。原告陈建玲,女,1956年出生。被告胡林英,女,1983年出生。本院审理原告李建明、陈建玲与被告胡林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明、陈建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明、陈建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建明、陈建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艳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付路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