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与邓志刚、许兴翠、夏建宁、林自霞、尤文利、贾惠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邓志刚,许兴翠,夏建宁,林自霞,尤文利,贾惠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270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文明南路2号。负责人:李静,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回族,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职员,现住大武口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新春,宁夏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邓志刚,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平罗县。被告:许兴翠,女,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平罗县。被告:夏建宁,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平罗县。被告:林自霞,女,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平罗县。被告:尤文利,男,1969年8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平罗县。被告贾惠文,女,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平罗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诉被告邓志刚、许兴翠、夏建宁、林自霞、尤文利、贾惠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志刚、许兴翠、夏建宁、林自霞、尤文利、贾惠文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朝阳支行负担。审判员 岳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