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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吴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1125号原告:吴某。被告:刘某。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受理该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其应诉,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其他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致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应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的起诉。原告吴某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舒志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