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02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吴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1125号原告:吴某。被告:刘某。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受理该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其应诉,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其他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致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应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的起诉。原告吴某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舒志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