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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1执9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黄金孝与郑扶伟、周治秀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孝,郑扶伟,周治秀,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11执932号申请执行人黄金孝,无业。被执行人郑扶伟,无业。被执行人周治秀,无业。被执行人陈强,无业。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011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返还给申请执行人71485元。执行��程中,经查询工、农、交、建、中、邮储、江苏等银行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在诉讼保全时在房管部门查封的房产为轮候查封,目前无法处置。车管部门无登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将被执行人郑扶伟、周治秀、陈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将被执行人房产进行冻结,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泉民初字第011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皮   晓执行员 李���武执行员 秦 红 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