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91民初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苏永利诉被告田海、许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永利,田海,许彩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291民初575号原告苏永利,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被告田海。被告许彩英。原告苏永利诉被告田海、许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芳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永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海、许彩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永利诉称,2013年1月,被告田海向原告苏永利借款2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2%,承诺最长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后,被告田海未偿还原告苏永利利息,仅偿还原告苏永利借款本金8000元。被告田海与被告许彩英系夫妻关系,被告田海的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家庭生活,被告许彩英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给付。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被告许彩英答辩称,借款事实被告许彩英并不知情,且被告许彩英与被告田海已经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债务归各自负担,故该笔借款与被告许彩英无关。被告田海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3日,被告田海向原告苏永利借款20000元,并为原告苏永利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后,被告田海偿还原告苏永利借款本金8000元。之后,被告田海再未偿还原告苏永利借款本金,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2、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另查明,被告田海与被告许彩英于1996年结婚,于2014年6月4日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的债务归各自负担。被告田海的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原告苏永利提供的借条一份、被告许彩英提供的离婚证一份、离婚协议一份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经庭审质证认证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田海为原告苏永利出具借条的行为表明被告田海与原告苏永利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田海向原告苏永利借款20000元,已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尚欠原告苏永利借款本金12000元,故原告苏永利要求被告田海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可支持被告田海偿还原告苏永利借款本金12000元。被告田海的借款行为发生在被告许彩英与被告田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许彩英也未举证证明该借款系被告田海的个人债务,虽然被告田海和被告许彩英离婚协议约定双方的债务归各自负担,但该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故该借款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海、许彩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苏永利借款本金1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苏永利已预交),由被告田海、许彩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芳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亢 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任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