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执1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何旺与陶曙光牛丽华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旺,陶曙光,牛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1420号申请执行人何旺,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陶曙光,男,汉族,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牛丽华,女,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旺与被执行人陶曙光、牛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车辆、银行的相关情况,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南法民初字第02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 文审 判 员 王华恒代理审判员 张金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