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民初5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爱华,张现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5048号原告:许爱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稣,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现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爱华诉被告张现丰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爱华负担。审判员 XX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