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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初5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张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爱华,张现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5048号原告:许爱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稣,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现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爱华诉被告张现丰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爱华负担。审判员  XX荣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