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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4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武世录与张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世录,张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4执61号申请执行人武世录,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莉,女,汉族,农民。原告武世录与被告张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山民初字第00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由张莉返还武世录房屋定金20000元。同时,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张莉负担。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张莉未能自觉履行,权利人武世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莉已向申请执行人武世录履行了案件款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60元。��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0066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昌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