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8民初27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国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国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2776号之二原告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斌,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庆红,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敏,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国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国。委托代理人邓楷,四川德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第三人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小英。委托代理人余梓源。原告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国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740元,减半收取计6370元,由原告成都畅越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