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3民初4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原告谢宝印诉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宝印,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4372号原告:谢宝印,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安民,男。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强东。委托代理人:苏佳,女。委托代理人:郭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宝印诉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宝印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宝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宝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宝印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曹旭侠审 判 员 杨迎珍人民陪审员 李 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