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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行审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与王其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海县国土资源局,王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226行审361号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260029660600),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法定代表人应校军,局长。被执行人王其林。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宁土资罚〔2013〕7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宁土资罚〔2013〕7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08年12月29日,宁海县人民政府分别批准王其林户和王来友(系王其林父亲)户建房用地120平方米,合计240平方米。2012年4月开始,王其林在宁海县茶院乡庙岭村农民集体土地上建造一幢两层楼房、一幢一层房屋、走廊(连接两幢房屋)和围墙,并将天井地面水泥硬化,总占地面积达1544.6平方米,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用1304.6平方米土地。超过批准范围的土地中,房屋的占地面积为425.5平方米,天井和围墙的占地面积为879.1平方米。其中北面一幢两层楼房的占地面积为353.1平方米,超过批准的范围多占用土地327.1平方米;南面一幢一层房屋的建筑占地面积为145平方米,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用土地98.4平方米。被执行人超过批准的面积和范围多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304.6平方米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包括围墙)的处罚。2013年5月27日,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宁土资罚〔2013〕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决定。2013年7月25日,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宁土资罚催〔2013〕92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宁土资罚〔2013〕7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申请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因被执行人王其林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宁土资罚〔2013〕7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该处罚由宁海县茶院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 沓代理审判员 吴 菓人民陪审员 方 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柯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