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执2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裔天与连云港畅祥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裔天,连云港畅祥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2174号申请执行人王裔天,男,汉族,1970年5月10日生,住安徽省。被执行人连云港畅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高云,总经理。上列当事人之间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运输费人民币110400元、诉讼费人民币125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小山、章跃、代理审判员逢文清三人组成合议庭予以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现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亦无法联系。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现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本院(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914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小山审 判 员 章 跃代理审判员 逢文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亚卓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