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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3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姜瑞豹与于朝晖、王素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瑞豹,于朝晖,王素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3040号原告:姜瑞豹。委托代理人:刘兆峰,淄博临淄诚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朝晖。被告:王素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瑞豹诉被告于朝晖、王素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瑞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由原告姜瑞豹负担。审 判 员  张英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宏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