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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4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李瑞与王明亮、刘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王明亮,刘向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3民初4121号原告:李瑞,渔民。被告:王明亮,渔民。被告:刘向珍,渔民。(与王明亮夫妻关系)原告李瑞与被告王明亮、刘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明亮、刘向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酒款49600元,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王明亮在经营黄骅市渤海渔港酒店期间,截止到2014年10月9日欠原告酒款596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王明亮将其所有的对王俊博的10000元债权让于原告,至此所欠原告49600元经原告催要,至今未付。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此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明亮、刘向珍缺席无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王明亮与刘向珍系夫妻关系。截止到2014年10月9日,被告王明亮欠原告酒款59600元,王明亮将其对第三人王俊博的10000元债权让于原告后,尚欠原告酒款49600元,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本院认为,截止到2014年10月9日被告王明亮欠原告酒款59600元的事实,由被告王明亮为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王明亮将其10000元债权让于原告后,尚欠原告酒款49600元。对此原告虽未提供相关证据,属原告对个人权力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该欠款因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确认该49600元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高向珍负有共同偿还的义务。被告王明亮、刘向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明亮、刘向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瑞酒款49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二被告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宝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