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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二初字25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郑军与赣州佳利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邝素明、邝著萍、彭三仔、刘赣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军,赣州佳利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邝素明,邝著萍,彭三仔,刘赣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二初字2574-1号原告郑军,男,汉族,1983年9月4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赣州佳利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法定代表人邝素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邝素明,男,汉族,1960年6月27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邝著萍,女,汉族,1984年1月1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彭三仔,女,1961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刘赣勇,男,198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军与被告赣州佳利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邝素明、邝著萍、彭三仔、刘赣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章民二初字第25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告赣州佳利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邝素明、邝著萍价值人民币18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郑军、案外人傅佳提供担保的一套房产;三、扣押原告郑军提供担保的一辆汽车。现原告郑军以经庭审中被告已确认原告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原告郑军及案外人傅佳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原告郑军、案外人傅佳提供担保的一套房产的查封;二、解除原告郑军提供担保的一辆汽车的扣押。审 判 长  刘迪驰审 判 员  吴 芬代理审判员  钟 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