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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淑玲与被告公主岭市桓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玲,公主岭市桓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1民初1268号原告:王淑玲,女。被告:公主岭市桓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岭东街富强委。法定代表人:尤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刚,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玲与被告公主岭市桓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玲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申请撤诉,并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依法律规定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淑玲负担585元。审 判 长  付晓兰代理审判员  卜祥瑞人民陪审员  惠玉坤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施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