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字第40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赵淑芹诉毛凤仙民间借贷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芹,毛凤仙,李丹丹,宫建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4034-1号原告:赵淑芹,女,1948年11月16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毛凤仙,女,1961年10月3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李丹丹,女,1985年3月5日生,汉族,现住同上。被告:宫建鹏,男,1978年12月4日生,汉族,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淑芹诉被告毛凤仙、李丹丹、宫建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淑芹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毛凤仙所有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淑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毛凤仙所有的车牌号为吉JQ16**奥迪轿车予以查封。二、对原告提供的张伟所有的坐落于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建设街的面积76.32㎡、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松房权证字第000369**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房屋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妨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后需要续封的,申请人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将解除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占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庆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