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80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游春杨与许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春杨,许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0607号申请执行人游春杨,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许伟,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执行人游春杨与被执行人许伟盗窃退赔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2016)津0116刑初8000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退赔款6872.25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游春杨于2016年8月22日以暂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游春杨尚未受偿的债权为退赔款6872.25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游春杨提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津0116刑初80009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东代理审判员 夏 叶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