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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2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盱眙县河桥镇黄龙村民委员会与高夕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盱眙县河桥镇黄龙村民委员会,高夕武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2533号原告:盱眙县河桥镇黄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盱眙县河桥镇黄龙村。法定代表人:刘步德,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配松,盱眙县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夕武。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庭柱,盱眙县穆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盱眙县河桥镇黄龙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高夕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盱眙县河桥镇黄龙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盱眙县河桥镇黄龙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盱眙县河桥镇黄龙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盱眙县河桥镇黄龙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周天保人民陪审员  范立春人民陪审员  毕世伟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殷 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