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122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郭志强与王海平、郑美清、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强,王海平,郑美清,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22执294号申请执行人郭志强,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王海平,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托县。被执行人郑美清,女,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社区工作者,住托克托县。被执行人郑利,女,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6)内0122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王海平、郑美清、郑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海平、郑美清、郑利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海平、郑美清、郑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利在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巨海支行存款10000元和中国银行呼和浩特市如意四纬路支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云继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万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