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83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冯均平与高要市喜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均平,高要市喜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3民初649号原告(反诉被告):冯均平。被告(反诉原告):高要市喜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绍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斌,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文,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冯均平与被告高要市喜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以及反诉原告高要市喜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冯均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先后于2016年4月20日、5月12日立案。原告冯均平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高要市喜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均平的撤诉申请,以及反诉原告高要市喜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均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冯均平撤诉。二、准许反诉原告高要市喜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冯均平负担。案件反诉费2525元,由反诉原告高要市喜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焕权代理审判员 胡积民代理审判员 廖镜彪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