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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民终2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季菲、李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季菲,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玉,王浩,任国栋,泰安逸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民终2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季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泰安市财源大街。法定代表人:杜晋生,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士慧,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传勇,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原审被告:李玉。原审被告:王浩。原审被告:任国栋。原审被告:泰安逸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唐訾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焦和奎,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军,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季菲因与被上诉人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原审被告李玉、王浩、任国栋、泰安逸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1)泰山商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季菲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季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晓东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润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