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122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树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122执89号移送执行部门饶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黄树杰,男,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公民身份号码×××3756。苏仲良与黄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5)潮平法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确认,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执行人黄树负担。根据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的移送,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树杰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并责令被执行人黄树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树杰至今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黄树杰名下有位于饶平县钱东镇紫云村粮所前,面积为56.00平方米的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号列:饶府集用(1997)第183306号】和位于饶平县钱东镇紫云紫云大道305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证号列:粤房地权证饶平字第××】,以及广东华菱机械有限公司的股权。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与案件标的差距悬殊,且其由(2016)粤5122执63号案另案处理中,届时再行补缴案件受理费;除此其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全部未缴。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122执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旭生审 判 员 黄建平代理审判员 陈妙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旭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