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申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肖小舟、陈光明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肖小舟,陈光明,张晴,白家福,邓光兵,何先圆,鲁攀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申12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肖小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春,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光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晴。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白家福。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邓光兵。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何先圆。原审被告:鲁攀。再审申请人肖小舟因与被申请人陈光明、张晴、白家福、邓光兵、何先圆、原审被告鲁攀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铁路运输法院(2015)渝铁法民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肖小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敏审 判 员 覃书云代理审判员 王依林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谭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