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汕中法执二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朱继武、陆丰市化建实业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继武,陆丰市化建实业总公司,蔡荣华,罗善平,周红烈,余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汕中法执二字第1217号申请执行人:朱继武,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被执行人:陆丰市化建实业总公司,住所地:陆丰市。法人代表人:吴聿玲,经理。被执行人:蔡荣华,住所地:陆丰市。被执行人:罗善平,住所地:陆丰市。被执行人:周红烈(周鸿烈),住所地:陆丰市。被执行人:余芳,住所地:陆丰市。本院在执行朱继武与陆丰市化建实业总公司、蔡荣华、罗善平、周红烈(周鸿烈)、余芳合股纠纷一案[(2009)汕中法执二字第12号]过程中,朱继武与余芳于2016年8月21��,就余芳责任部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同日,朱继武书面向本院申请对本执行案全案终结执行(陆丰市化建实业总公司已不存在,在本院主持下,朱继武分别于2014年7月1日、2014年10月10日、2016年1月14日、2016年8月21日与蔡荣华、罗善平、周红烈(周鸿烈)、余芳就该四人的责任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06)汕中法民二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集审 判 员 张戊财代理审判员 苏文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飞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