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26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孟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526刑初75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9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汪清县,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6月14日被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散居。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字(2016)第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伊拉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如下:2016年6月14日1时20分许,交警大队民警在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内“车臣洗车行”门前巡逻执勤时发现,蒙HWQ5**号白色启辰牌小型轿车有酒后驾驶嫌疑,遂拦停该车辆。对驾驶员被告人孟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孟翔鳞的酒精含量124.6mg/100ml/。经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孟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14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机动车驾驶证一本、蒙HWQ5**号白色启辰牌小型机动车一辆、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孟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查获被告人孟某某的现场照片、接受呼吸酒精测试的照片、在西乌珠穆沁旗人民医院抽血的照片、被告人孟某某酒精检测结果单据、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孟某某驾驶证信息、锡林郭勒盟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公交决字【2016】第152500-2800122615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那仁满都拉的证言、被告人孟翔鳞的供述、西乌珠穆沁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西)公(司法)鉴定(酒检)字(2016)267号检验报告书、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且积极缴纳罚金,应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8月22日至2016年9月21日,罚金已于2016年8月22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吉木色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