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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恢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杰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杨杰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恢31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林志国,经理被执行人:杨杰西,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志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杰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津0104执恢3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宇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静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