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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贤伟赵某伟偷越国(边)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贤伟赵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2刑初1156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贤伟赵某伟,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因偷越边境于2015年5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偷越边境于2016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6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6)1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贤伟赵某伟犯偷越边境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贤伟赵某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贤伟赵某伟从珠海市一处不知名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前往澳门,后因天亮不敢从澳门上岸而返回珠海市。后于当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赵贤伟赵某伟在珠海市三灶金山林酒店停车场准备再次乘车偷越边境前往澳门时被珠海市边防支队查获。2015年5月3日,被告人赵贤伟赵某伟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年1月20日,被告人赵贤伟赵某伟从珠海市一处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前往澳门,后于同年4月5日在澳门威尼斯酒店附近被警方查获,并于2016年4月8日被遣返回珠海。当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赵贤伟赵某伟从珠海市一处海边乘船偷越边境前往澳门,后于同年5月11日在澳门银河娱乐场被警方查获,并于2016年5月13日被遣返回珠海。上述事实,被告人赵贤伟赵某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审查经过,澳门遣返人员名单,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贤伟赵某伟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贤伟赵某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贤伟赵某伟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贤伟赵某伟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已被羁押4日,即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香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康茂杨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