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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王玲玲与王玲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王玲玲,烟台开发区海信慧园西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2280号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河路17号。负责人:张广仁,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健,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王玲玲。第三人:烟台开发区海信慧园西区业主委员会,地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河路17号楼海信慧园西区。负责人:丁均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被告王玲玲、第三人烟台开发区海信慧园西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市均豪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征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丰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