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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5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林芳光与范昌辉、张有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芳光,范昌辉,张有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民初1514号原告:林芳光,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范昌辉,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有沄,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林芳光与被告范昌辉、张有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林芳光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芳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芳光撤诉。案件受理费5560元,减半收取计2780元,由林芳光负担。审判员  廖明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艳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