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3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惠瑞与何龙桂、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惠瑞,何龙桂,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余良钢,王昆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3489号原告林惠瑞。被告何龙桂。被告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龙桂。被告余良钢。被告王昆忠。原告林惠瑞与被告何龙桂、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余良钢、王昆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惠瑞诉称,被告何龙桂、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5月14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由被告何龙桂、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借条约定月利息按照贰分计算;2014年5月29日,被告何龙桂、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再次以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由被告何龙桂、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借条约定月利息按照贰分计算。被告何龙桂、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两次借款均由被告余良钢、王昆忠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至今,仅被告何龙桂支付原告上述借款的利息40万元,余下的借款本息四被告未偿还。原告曾多次向四被告催讨,但四被告以种种不能成立的理由推脱拒绝,拒不还款。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何龙桂、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00万元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5月14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另外100万元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5月29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上述两笔借款的利息被告何龙桂已偿还40万元予以扣除);2.判决被告余良钢、王昆忠对上述被告何龙桂、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20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包括诉讼保全费用)由四被告承担。经查,何龙桂、余良钢因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福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现被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何龙桂、余良钢因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福清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涉案借款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依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原告林惠瑞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惠瑞的起诉。原告林惠瑞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403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武洪审 判 员 刘 坚代理审判员 王水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津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