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9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李俊峰、苏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李俊峰,苏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9346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8175814019。负责人:王宁,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冉强,系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诗琦,系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峰,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苏娜,女,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李俊峰、苏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俊峰、苏娜名下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等额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俊峰、苏娜名下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惠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