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3民初1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与李建设、张文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李建设,张文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183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253-1号,营业执照注册号:9137070067684224021-1。被申请人:李建设。被申请人:张文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与李建设、张文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建设名下房屋固堤街道庆鹏固堤新城8号楼3单元601室进行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建设名下房屋固堤街道庆鹏固堤新城8号楼3单元601室,期限为2019年8月25日。案件申请费1345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寒亭区支行预交。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少委审 判 员 郑 清代理审判员 张 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