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李书勇与潘福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勇,潘福臣,济南永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389号申请执行人:李书勇,男,住河北省邢台市。被执行人:潘福臣,男,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永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华英,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静,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书勇与潘福臣、济南永兴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缴纳过付款29687.5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3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建国审判员 杨立谦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书记员 张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