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高某、杨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杨某,郜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4刑初9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1991年7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3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1月8日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男,1991年7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3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1月8日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郜某,男,1991年6月3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4月3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3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杨某、郜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樊聪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杨某、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审理期间,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并申请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4日23时许,在新郑市××歌巢KTV门口,被告人杨某停车时与被害人陈某发生争执,后其与之后赶来的被告人郜某、高某对陈某实施殴打,后陈某朋友贾某、薛某甲、刘某甲等人从KTV中出来,双方人员发生厮打,致贾某、薛某甲、陈某三人受伤,被告人高某受伤,经新郑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陈某、贾某、薛某甲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高某、郜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高某、杨某、郜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某、薛某乙、贾某的陈述,证人刘某乙、靳某、王某、张某、苗某、冯某、薛某丁的证言,鉴定意见,侦破报告,到案经过,前科证明,调解书、收到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高某、杨某、郜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庭审中,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高某、杨某、郜某系初犯、坦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建议对三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高某、杨某、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4日23时许,在新郑市××歌巢KTV门口,被告人杨某停车时与被害人陈某发生争执,后其与之后赶来的被告人郜某、高某对陈某实施殴打,后陈某朋友贾某、薛某甲、刘某甲等人从KTV中出来,双方人员发生厮打,致贾某、薛某甲、陈某三人受伤,被告人高某受伤,经新郑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陈某、贾某、薛某甲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高某、郜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另查明,2015年4月30日被告人高某、杨某、郜某与被害人陈某、贾某、薛某甲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人一次性赔偿三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30400元,三被害人对三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高某供述,2015年4月4日23点多,他和杨某、郜某等几个人去新华路歌巢KTV唱歌,在KTV门口停车时杨某和陈某发生口角,杨某朝陈某的身上跺了一脚,他和郜某也开始打陈某,后陈某去KTV喊了几个男的,他们就和对方打了起来,因为晚上吃饭时他们都喝了酒,也记不清都谁打住谁了,参与打架的有他、郜某、杨某,对方有贾某和陈某等人,当时他和郜某受伤了,贾某和陈某也受伤了。2、被告人杨某供述,2015年4月4日23时左右,他和高某、郜某、苗某、冯某等人开车去歌巢KTV唱歌,到了KTV门口因为停车与一个叫陈某的女子发生口角,他就下车朝陈某身上跺了一脚,接着陈某就回歌巢了,过了一会儿,他看见郜某、高某和陈某喊的人打起来了,就也跑过去与一个男的打了起来,打了一会儿民警就来了,因为当时人多,也记不清都和谁动手打架了。参与打架的人有他、高某、郜某,对方是贾某、和几个男的,还有陈某。当时他鼻子流血了,郜某左眼流血了,高某的右脸肿了,对方陈某、贾某的头上也流血了。3、被告人郜某供述,2015年4月4日23点多,他和杨某、高某去新华路歌巢KTV唱歌,在KTV门口停车时,杨某和一个女的(后来知道叫陈某)发生争吵,杨某下车朝陈某身上跺了一脚,陈某就跑到KTV叫人,后来贾某还有其他男的跟着陈某出来,他们就和对方打了起来,他们这边的一个人上前朝贾某头上打了一下,他和对方一个个子较低、头发较长男子打了起来,杨某和另外一个男的打了起来。打了一会儿,派出所的人就来了。当时他和高某左眼都有伤,贾某和陈某的头上也有伤,因为当时人多,再加上他们也喝了酒,具体谁打谁,怎么受的伤也记不清了。4、被害人贾某陈述,2015年4月4日晚上,他和陈某、刘某甲、薛某丙、寇某等人在新郑市歌巢KTV唱歌,后来陈某、薛某丙等人下去买东西,薛某丙上来说有几个人围着陈某打,他就赶紧出去,看见有几个男的在门口拿着石头朝他们这边砸,刘某甲冲下去和一个男的打了起来,陈某过去劝,也被打倒在地,他和一个叫高某的男的厮打在一起,双方就开始乱打,之后派出所民警就到了。当时参与打架的对方有五六个男的,他们这边有寇某、刘某甲、薛某甲,陈某头上、膝盖、手上、腰上都有伤,是对方打的,薛某甲左脸上、鼻子上有伤,也是对方打的。他额头上的伤是对方一个叫高某的用石头拍的。5、被害人陈某陈述,2015年4月4日晚上她和朋友贾某、刘某甲、薛某甲等人在歌巢KTV唱歌,期间她和薛某丙出来去超市买东西,买完准备回去时,她们从一辆车前面过,这辆车的司机高某就骂她们不长眼,她就跟对方理论,高某还有另外两个男的就下车开始打她,并朝她身上跺,她挣脱着回了KTV,这时她朋友贾某、薛某甲、刘某甲也出来了,并和对方理论,对方男子拿着砖头就朝贾某的头上砸了一下,她们双方就厮打开了,她过去劝架也被对方的人打了,双方厮打了一会儿民警就到了。参与打架的有贾某、刘某甲、薛某甲和她,对方有四个男子,其中她就认识高某,她的头被打流血了,贾某的头也流血了,薛某甲脸上也流血了,都是被对方打的。6、被害人薛某乙陈述,2015年4月4日23时左右,他和陈某、贾某、刘某甲等几个人去歌巢KTV唱歌,陈某中间出去了,之后有人喊陈某被打了,他们就出去,看见有三个男子在歌巢门口站着,还没怎么说话就开始打起来了,他看到陈某被打倒在地的时候,他推了其中一个男子一下,后来一名男子拿着一块方砖直接砸到他的左脸处,他就倒下了,后来的事就不记得了。7、证人薛某丁的证言与被害人陈某的陈述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8、证人冯某、苗某的证言与杨某的供述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9、证人张某证实,2015年4月4日23时30分左右,他在办公室坐着,接到他店里王经理的电话,说KTV店门口有人打架,他看监控确实有人打架,就从办公室出来看见几个人在相互殴打,一个大高个的男子和一个戴眼镜的男子在相互殴打,在白色车的尾部,两个男子用脚跺一个躺在地上的男子,他就上前劝架,这些人停手后,双方的人都坐在台阶上,之后派出所的民警就到了。10、证人王某的证言与证人张某的证言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11、证人靳某证实,2015年4月4日晚上22点多,他和贾某、刘某甲、薛某甲、薛某丙、陈某等人在歌巢KTV唱歌,他和陈某、薛某丙出去买东西,回来时因停车与三名男子发生争吵,这三名男子拉住陈某就开始乱打,他就回KTV与贾某等人说,贾某几个人下来后就开始与对方发生厮打,这边参与打架的有贾某、刘某甲、薛某甲,对方有三四个男子,民警赶到后,他看见贾某头上流血了,陈某头也流血了,薛某甲脸上有点伤。12、证人刘某乙(曾用名刘某甲)的证言与贾某的陈述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13、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陈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高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郜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贾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薛某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14、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及无前科。15、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证实,三被告人系传唤到案及案件侦破情况。16、调解协议、收到条、谅解书证实,三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杨某、郜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杨某、郜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应对被告人高某、杨某、郜某根据上述法定刑幅度分别判处适当刑罚,但鉴于三被告人具有坦白、初犯、已赔偿并获得谅解的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综上,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高某、杨某、郜某提出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郜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赵梅香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人民陪审员 王建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科研 搜索“”